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路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2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4民初4588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2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路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49340.19元。二、被告路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49340.19元的利息8296.36元(计算至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6日之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三、被告路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49340.19元的滞纳金(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四、被告路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49340.19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