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2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4588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27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路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49340.19元。二、被告路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49340.19元的利息8296.36元(计算至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6日之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三、被告路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49340.19元的滞纳金(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四、被告路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49340.19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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