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劳剑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2131号 |
案号 |
(2021)桂0721执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劳剑涛、陈春梅共同归还给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9 999.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9年6月26日利息为20 901.08元;自2019年6月27日起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确认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或者作价被告劳剑涛所有的位于灵山县灵城镇江南路西段14号综合楼b座70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灵房字第200617608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 364元、申请费1 7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 484元,由被告劳剑涛、陈春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