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劳剑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24********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2131号
案号
(2021)桂0721执2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劳剑涛、陈春梅共同归还给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9 999.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9年6月26日利息为20 901.08元;自2019年6月27日起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确认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或者作价被告劳剑涛所有的位于灵山县灵城镇江南路西段14号综合楼b座70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灵房字第200617608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 364元、申请费1 7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 484元,由被告劳剑涛、陈春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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