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01********1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802执1275号
案号
(2018)闽0802执恢3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明、章璇、张欣伟、杨惠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龙岩市鑫禾米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前述利息中应抵扣被告章璇已经支付的4.4万元。二、被告福建海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张明、章璇、张欣伟、杨惠珊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福建海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明、章璇、张欣伟、杨惠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3-15
发布时间
2018-05-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闽0802执恢325号
立案日期
2018-03-15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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