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海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523********16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甘0523民初7号
案号
(2021)甘0523执4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甘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海峰分期支付原告蔺金刚借款共计1755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归还50000元;2021年5月10日前归还5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归还75500元;二、原告蔺金刚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4元,减半收取计1877元,由原告蔺金刚负担938.5元,由被告董海峰负担93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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