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7********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7873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1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谭建明、张琼英、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谭建明、张琼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928262.03元、支付利息93265.03元(截止2019年2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8年2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建明、张琼英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4元,减半收费计6997元,由被告谭建明、张琼英、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