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海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11********0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04民初7320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5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常子辰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金海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