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华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02********4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302民初3108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1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灵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24050.83元及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罚息63549.74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李庆、姚康、姚灿春、康华萍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0.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灵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李庆、姚康、姚灿春、康华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