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2********1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21民初940号
案号
(2021)黔0521执2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兴国、余琴自愿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0.00 元、利息及罚息 82238.80 元,共计 582238.80 元;若被告徐兴国、余琴按时还款,原告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再另行计算利息及罚息,若被告徐兴国、余琴逾期未还,原告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以被告徐兴国、余琴未偿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 582238.80 元申请全部执行,并以 50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4 月 19 日起按月利率 百分之8.7876计算利息及罚息至截止时间为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 4400.00 元,被告徐兴国、余琴自愿于 2019年 5 月 30 日前给付原告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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