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秋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3********8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22民初175号 |
案号 |
(2021)鲁1522执1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建坤、刘秋兰共同偿还原告莘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按月利率17.1%计算,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山东凯立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应还借款本息负连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郑建坤、刘秋兰、山东凯立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