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8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81民初8626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15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增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借款本金299986.79元及利息(其中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按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299986.79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吕永强、李方超、刘永峰、连鹏、张勇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永强、李方超、刘永峰、连鹏、张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郭增强追偿;三、驳回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6元,由被告郭增强、吕永强、李方超、刘永峰、连鹏、张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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