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7********0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普刑初字第132号
案号
(2021)黔0422执14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洪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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