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令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3********2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普刑初字第96号
案号
(2021)黔2323执19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潘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陈贵益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孔德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四、被告人孔令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向被告人潘勇追缴违法所得七千七百一十元,予以没收;向被告人陈贵益追缴违法所得四千元,予以没收;向被告人孔德诚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七百一十元,予以没收;向被告人孔令军追缴违法所得二千元,予以没收。六、责令被告人潘勇、陈贵益、孔令军共同向被害人余诚退赔财物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责令被告人潘勇、陈贵益共同向被害人余诚退赔财物损失人民币九千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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