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乔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721********0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802民初4245号 |
案号 |
(2021)云0802执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涛、王乔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智土地转让款52万元;二、被告王涛、王乔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本金52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刘智支付从2019年9月9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王涛、王乔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