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21********3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1702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19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安支行贷款本金38278.37元、利息9938.25元(截止2019年12月20日),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银川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魏娜、蒯玉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利追偿;三、驳回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被告金利、银川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魏娜、蒯玉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