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桑海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11********0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2990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28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支付利息316140.68元(截止2020年1月2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1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有权以被告赵丽娟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00号森林半岛4-3号楼公寓1603室、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00号森林半岛4-3号楼公寓1604室、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00号森林半岛4-3号楼公寓1605室、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00号森林半岛4-3号楼公寓1606室,被告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b1304室,被告桑海斌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锦绣苑17号楼7号房屋、中宁县育才路北段百合家园2号综合楼1层0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最高金额分别以261294元、266820元、266820元、266820元、3176520元、2029900元、404400元为限;三、被告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陈廷敏、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昌俊、桑海斌、桑海云、赵丽娟应在25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陈廷敏、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昌俊、桑海斌、桑海云、赵丽娟清偿后,有权向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2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6929元,由被告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桑海斌、赵丽娟、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陈廷敏、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昌俊、桑海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