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丽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02********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1701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1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学云、郭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安支行贷款本金140000元、利息11049.76元(截止2019年10月20日),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保兵、马丽、刘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学云、郭丽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621元,由被告丁学云、郭丽娜、李保兵、马丽、刘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