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松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2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4民初433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松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叶发清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叶发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吴松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4.7元,减半收取1032.35元,由吴松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