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9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10559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27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袁嘉欣73260元;二、驳回原告袁嘉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计969元,由被告邢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1938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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