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文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8********39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2370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8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蔡文凯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支付占有使用费15444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蔡文凯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支付水电费38628.2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蔡文凯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支付清理费48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负担56元,由被告蔡文凯负担644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