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3********3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39256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2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郭明、陈强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1218.62元、利息2157.71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19日止的罚息6255.68元,复利670.66元,自2020年6月20日起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罚息不得计收复利;自2019年8月20日起,合同计算标准中的“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郭明、陈强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600元;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6元、保全费649元,由被告郭明、陈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