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盛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34********0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琼9028民初1944号 |
案号 |
(2021)琼9028执1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盛云确认尚欠海南华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168830元;二、被告薛盛云定于 2020年 8月 30日前支付人民币 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688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19年 11月 1日起计算至 2020年 8月 30日止)。原告海南华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同意;三、被告薛盛云定于 2020年 12月 30日前支付人民币 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588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年 8月 30日起计算至 2020年 12月 30日止)。原告海南华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四、被告薛盛云定于 2021年 12月 30日前支付人民币 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088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年 12月 30日起计算至 2021年 12月 30日止)。原告海南华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同意;五、被告薛盛云定于 2022年 12月 30日前支付人民币 488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488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年 12月 30日起计算至 2022年 12月 30日止)。原告海南华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六、如被告薛盛云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则自逾期付款之日起,原告可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所欠付的全部欠款及利息(利息以欠付的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19年 11月 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七、其他无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752.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 1876.39元,由被告薛盛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