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盛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34********0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9028民初1944号
案号
(2021)琼9028执10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盛云确认尚欠海南华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168830元;二、被告薛盛云定于 2020年 8月 30日前支付人民币 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688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19年 11月 1日起计算至 2020年 8月 30日止)。原告海南华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同意;三、被告薛盛云定于 2020年 12月 30日前支付人民币 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588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年 8月 30日起计算至 2020年 12月 30日止)。原告海南华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四、被告薛盛云定于 2021年 12月 30日前支付人民币 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088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年 12月 30日起计算至 2021年 12月 30日止)。原告海南华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同意;五、被告薛盛云定于 2022年 12月 30日前支付人民币 488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488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年 12月 30日起计算至 2022年 12月 30日止)。原告海南华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六、如被告薛盛云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则自逾期付款之日起,原告可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所欠付的全部欠款及利息(利息以欠付的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19年 11月 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七、其他无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752.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 1876.39元,由被告薛盛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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