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永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1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4民初500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永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徐娟娟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28%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徐娟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吴永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徐娟娟负担42.5元、吴永桃负担4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