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君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7********6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26民初1039号
案号
(2021)黔0526执7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邵君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威宁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复利4695.36元,本息合计204695.36元(本息暂算至2019年2月12日,之后所产生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复息均按月利率11.7‰计算至实际履行日); 二、被告徐丽育、吕富文、李飞云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被告邵君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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