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成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2********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5670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2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成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息(含手续费、年费、违约金)51759.85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9日,从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等按双方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被告赵成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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