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801********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甘1002民初7055号
案号
(2021)甘1002执6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树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206625万元,支付截至2018年8月10日拖欠的罚息及复息共计4.673431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1.745%的罚息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确定),被告宋金艳、白建明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宋金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117609万元,支付截至2018年8月10日拖欠的罚息及复息共计0.9653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1.745%的罚息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确定),被告白树果、白建明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白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201377万元,支付截至2018年8月10日拖欠的罚息及复息共计4.81504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1.745%的罚息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确定),被告白树果、宋金艳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白树果、宋金艳、白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违约金5.0万元; 五、被告白树果、宋金艳、白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律师代理费11651元。 六、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要求被告宋银芳、宋谢冉、李亚华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88元,由被告白树果、宋金艳、白建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