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艾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21********1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3379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2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7118.62元,利息及违约金139336元,上述共计266454.62元(利息、违约金截止2019年11月13日),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标准按《工银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执行);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19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负担763元,由被告张艾华负担54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