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昌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11********7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28刑初93号
案号
(2021)豫1528执17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桂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30000元(未缴纳)。二、被告人邓小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未缴纳)。三、被告人柳昌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2000元((未缴纳)。四、被告人张桂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未缴纳)。五、被告人刘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未缴纳)。六、责令被告人张桂玲、邓小伟、柳昌盛退赔328500元(其中柳昌盛犯罪数额6750元),发还受害人;被告人张桂玲、邓小伟、柳昌、盛张桂珍、刘岩退赔3166165元,发还受害人。侦查机关扣押涉案资金1266050元,奥迪a6轿车(黑色)一辆(车辆拍得价款),由侦查机关发还受害人。七、被告人邓小伟的亲属退出违法所得9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侦查机关扣押张桂玲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五台、手机;扣押邓小伟手机一部;扣押柳昌盛手机二部;扣押张桂珍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张桂玲银行卡11张;邓小伟银行卡7张;柳昌盛银行1张;张桂珍银行卡28张予以销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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