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昌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11********7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8刑初93号 |
案号 |
(2021)豫1528执17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桂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30000元(未缴纳)。二、被告人邓小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未缴纳)。三、被告人柳昌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2000元((未缴纳)。四、被告人张桂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未缴纳)。五、被告人刘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未缴纳)。六、责令被告人张桂玲、邓小伟、柳昌盛退赔328500元(其中柳昌盛犯罪数额6750元),发还受害人;被告人张桂玲、邓小伟、柳昌、盛张桂珍、刘岩退赔3166165元,发还受害人。侦查机关扣押涉案资金1266050元,奥迪a6轿车(黑色)一辆(车辆拍得价款),由侦查机关发还受害人。七、被告人邓小伟的亲属退出违法所得9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侦查机关扣押张桂玲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五台、手机;扣押邓小伟手机一部;扣押柳昌盛手机二部;扣押张桂珍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张桂玲银行卡11张;邓小伟银行卡7张;柳昌盛银行1张;张桂珍银行卡28张予以销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