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飞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82********8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304民初668号
案号
(2021)浙0304执38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锦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 3 5 8 1 9. 5 6元、期内利息6 4 3 5. 9元、复利 1 7 7 8元、罚息 6 5 2 3. 4 2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 3 5 8 1 9. 5 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 2. 5 5 5%从 2 0 2 1年 1月 2 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2 1 0%,于每年的 4月 2日调整,还款顺序为先本金后利息(包括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二、被告金飞琴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飞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锦文追偿;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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