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安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1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925民初100号
案号
(2021)闽0925执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安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宋晓良欠款 306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5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自起诉之日 2021 年 1 月 14 日起计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宋晓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5916 元,减半收取 2958 元,由原告何安康负担6 元,被告何安康负担 2952 元。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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