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安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1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5民初100号 |
案号 |
(2021)闽0925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安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宋晓良欠款 306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5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自起诉之日 2021 年 1 月 14 日起计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宋晓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5916 元,减半收取 2958 元,由原告何安康负担6 元,被告何安康负担 2952 元。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