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莉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9********7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2196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30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钟莉芳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8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9494.79元、利息14892.71元、其他费用259.2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606.03元以及从2019年10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钟莉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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