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庾勇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21********21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20615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1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见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5774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以46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以4642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1月7日期间以4626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以4609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以4593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77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给原告谭海荣;二、被告黄见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谭海荣;三、被告庾勇宝对被告黄见和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黄见和追偿;四、驳回原告谭海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7元,由原告谭海荣负担579元,被告黄见和负担12268元,被告庾勇宝对被告黄见和负担受理费中的7283元承担共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两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