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成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4********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 2324 民初 1531 号
案号
(2021)黔2324执5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成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36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360000 元为计息基数,2019 年 3 月 21 日至 2019 年 9 月 18 日的利息按月利率 7.5208%计算,2019 年 9 月 19 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11.281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晴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139765.68 元及利息(利息以 139765.68 元为计息基数,2019 年 3 月 13 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83%计算,2019 年 3 月 14 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 11.7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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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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