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成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3********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923民初1356号 |
案号 |
(2021)豫0923执恢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蔡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瑞峰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2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被告偿还债务完毕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2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元,保全费3720元,共计8820元,由被告蔡成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