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俊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6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81民初2115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3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傅俊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贷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魏秀红、李栋梁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秀红、李栋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傅俊祥追偿;三、驳回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9元,由被告傅俊祥、魏秀红、李栋梁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