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802民初1381号 |
案号 |
(2017)闽0802执2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借款本金2300万元。二、被告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相应利息(1、截至2017年1月19日的借期内利息104218.75元;2.以23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3.以104218.75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8.15625%计算的复利;4.前述利息应扣抵138088.54元)。三、被告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有权以被告福建闽泰环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东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03144-200903147,土地使用证号:龙国用(2006)第200261号、龙国用(2007)第200324号]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厦门工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东源环保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厦门工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东源环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黄敏、陈芬华应对被告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敏、陈芬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时间 |
2017-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