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眉山兴源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3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1424民初728号 |
案号 |
(2018)川1424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希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归还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以尚欠本金为基数,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3月21日利息按月利率9.9‰计算,逾期后的利息、复利、罚息从2016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4.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 被告四川希鹏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眉山兴源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房屋面积686.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02.3平方米〔眉权房权证字第0112646号、土地使用证号眉市国用(2011)第13300号、眉市他项(2014)第0029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眉山兴源粮贸有限责任公司、鲜鑫鹏、鲜长国、杨政文,对被告四川希鹏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第一条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眉山兴源粮贸有限责任公司、鲜鑫鹏、鲜长国、杨政文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希鹏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归还借款期限内,如被告四川希鹏商贸有限公司具备贷款重组条件[如解除其他法院对抵押资产眉权房权证字第0112646号及眉市国用(2011)第13300号的查封等],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发放重组贷款,用于置换上述逾期贷款。重组时或在执行时,由双方协商欠息支付方案,针对罚息、复利,在执行时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归还借款期限内,有第三方购买上述贷款的抵押资产,第三方可与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谈贷款债务承接事宜。 五、如果本协议第四条的情形未能出现或落实,则按照本协议的第一、二、三条执行。 六、案件受理费37400元(原告未预交),被告四川希鹏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时间 |
2019-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川1424执恢14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执行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000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02665376117C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眉山市东坡区铁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