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6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81民初3119号 |
案号 |
(2021)闽0981执1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柳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21日止为10509.97元,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二、柳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三、李智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