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7********5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526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内0526执8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小花、包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25176.81元,支付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借款利息1166.44元;并自2021年7月18日起,向原告支付以本金25176.8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至还清借款本金止逾期利息;被告玉喜、斯日古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玉喜、斯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自2020年1月12日起,向原告支付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至还清借款本金止逾期利息;被告小花、包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小花、包钢负担286元,由被告玉喜、斯日古楞负担28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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