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吉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2********1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5710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16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闫志远支付货款58230元,并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闫志远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被告刘吉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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