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3********1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4989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24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美步楼梯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振兴货款14万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0年5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振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6元,原告李振兴负担251元,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美步楼梯经营部负担153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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