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游勇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3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23969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5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游勇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7087.77元。二、被告游勇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107087.7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游勇刚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赣c780p5车辆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1元,由被告游勇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