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桂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4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3民初7123号 |
案号 |
(2021)豫1503执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刘桂军、汪稳先、信阳明港宏益矿产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贷款逾期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进行加罚所欠贷款利息;二、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刘桂军、汪稳先、信阳明港宏益矿产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依法强制对被申请人信阳明港宏益矿产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抵押担保的采矿权(证号:c4115032009126120056563)进行评估拍卖,并从该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37400元、强制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用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