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5********0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23民初732号
案号
(2021)辽0123执1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曹阳偿还原告薛国成借款本金55,293元及利息29,707元(以55,29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按照2021年2月人民银行公布的lpr3.85%的3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后计29,707元),合计85,000元,此款被告曹阳于2021年7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40,000元,剩余45,000元被告曹阳于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曹阳未在2021年7月1日前给付40,000元,原告可就剩余全部尚未给付的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4元,由被告曹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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