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玉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4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926民初3408号
案号
(2021)豫0926执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贵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集支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68‰自2016年12月27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02‰自2018年12月28日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100.49元);二、被告石玉达、储春红、苏爱新、吕慧青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5元,由被告杨贵兰、石玉达、储春红、苏爱新、吕慧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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