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纪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2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926民初1452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40924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孟红杰、孟凡清、闫纪海、曹章兴、孟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5元,由被告常庆军、孟红杰、孟凡清、闫纪海、曹章兴、孟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