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克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1********8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303执1242号 |
案号 |
(2021)鄂1303执恢6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赔偿原告高承嵩各项经济损失160000元;二、被告宋克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赔偿原告高承嵩各项经济损失353547.96元;三、驳回原告高承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52元,由原告高承嵩负担2685.6元,被告宋克文承担626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