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13民初62号
案号
(2021)赣0313执恢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海潮、文丽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和截至2017年10月25日的利息、罚息240410.44元,合计1040410.44元,以及剩余借款本金自2017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21%(11.7%×1.3倍)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文正其、袁晓利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债权额8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文正其、袁晓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海潮、文丽追偿。三、驳回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63元,由被告周海潮、文丽、文正其、袁晓利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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