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1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1568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16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来县月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广柱蟹苗款76346元及利息(以本金7634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姜新华、魏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9.00元,保全费8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姜新华、魏凯、泰来县月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854.50元、保全费8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诉讼费1709.00元,保全费820.00元。保全服务费500.00元,由被告姜新华、魏凯、泰来县月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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