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8********3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621民初3901号
案号
(2021)鲁1621执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志伟偿还原告宁少明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履行完毕之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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