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1********4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7民终1600号 |
案号 |
(2021)川1702执1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诉人葛平同意偿还被上诉人谭俊、邹小莉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葛平代周智俊借款5万元不计算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8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上述借款上诉人葛平在2020年1月23日前至少偿还5万元给被上诉人谭俊、邹小莉,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133万元及利息,2021年6月31日前偿还其余借款57万元及利息;三、若上诉人葛平未按上述任何一期约定期限、金额履行偿还义务,则被上诉人谭俊、邹小莉有权要求按上述约定时间及全部借款金额按年利率百分之24申请执行;四、被上诉人谭俊、邹小莉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1 900元,减半收取10 950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15 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 900元,减半收取10 950元,共计26 900元均由上诉人葛平自愿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已由谭俊、邹小莉垫交,由葛平在2020年1月23日前直接支付给谭俊、邹小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